20160607 南港科學園區 藝術小包廂
20160212 台茂 金猴報喜
20151230 光華商場 光華娘
20151004 粉專破6萬活動
20150924 南港科學園區 藝術小包廂
20150830 台茂 週日綜藝賞
20150815 新北水水省 夏月電電節
20141020 無双樂團 『天下』專輯發行記者
20140921 無雙樂團 客家園區
20140914 永和購物節
20131124 天空‧草地‧榕樹下—野餐音樂會 大稻埕。
20131119 天空‧草地‧榕樹下—野餐音樂會。
20130731 火舞樂團 桃園聖義堂關聖帝君聖誕。
20111127 彰化花Young時代全國選拔大賽。
20110211 無双樂團 台灣國際藝術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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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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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35811450 2021/03/11 17:27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
    度眩暈、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可參(詳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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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35811450 2021/03/11 17:27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
    度眩暈、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可參(詳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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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35811450 2021/03/15 04:21

    男嗆「警察水準不高」二審逆轉無罪 法官:屬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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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餘蓉
    2021年3月14日 週日 上午8:28·3 分鐘 (閱讀時間)
    蔡男脫口辱罵「現在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啦」,二審逆轉改判無罪。(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TVBS資料畫面)
    蔡男脫口辱罵「現在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啦」,二審逆轉改判無罪。(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TVBS資料畫面)

    嘉義縣一名蔡姓男子去年9月在手機店與店員發生爭執,警方接獲店員報案後到場了解狀況,在勸導的過程中,蔡男脫口嗆聲「現在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啦」,被當場逮捕並起訴,一審時被依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20日,他不服上訴,沒想到本月3日二審,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雙方應存在溝通誤解,逆轉改判無罪。

    根據判決書,蔡男不服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他主張,當時他前往手機店詢問手機操作事宜,明明是店家先對他大小聲,他才會大聲反擊回去,之後走到店外打電話向客服中心投訴時,突然有名警員輕碰他的肩膀說「要報案會幫忙趕快處理」,他沒有理會,繼續講電話,不滿表示「當時我在客訴,難道警員沒看見嗎?」
    蔡男與手機店店家發生爭執。(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蔡男與手機店店家發生爭執。(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蔡男指出,他確實有跟電話裡的客服主管講「警察水準不怎麼高」,但沒有指名道姓,還有刻意轉身避開警員,強調《憲法》有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他從未說要報案,警方應該先釐清事情始末,再告知他要處理什麼事情,必須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方卻沒有做到,「後來他一直煩,我才跟客服說你先呈報上去,我是適當評價警察,並沒有侮辱他」。

    警員則聲稱,當時他和另外4名員警到場處理糾紛,店員稱蔡男可能因手機問題在店裡咆哮,後來到店外講電話,他走到店外向蔡男查證身分,對方都不理會,於是他再勸對方如果想報案或提起告訴就回去派出所,會協助處理。
    法官認為雙方溝通上存在誤解。(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TVBS資料畫面)
    法官認為雙方溝通上存在誤解。(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TVBS資料畫面)

    警員說,蔡男一開始先不耐煩地說「不要吵,等一下給資料」,後來又背對他講了一句「警察水準不高」,他請對方注意一點,但蔡男轉過來面對他再講一次,他認為警察是來幫雙方處理糾紛,對方明知道此事,卻在警察執行公務時出言辱罵水準不高等語。

    對此,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雙方在溝通上存有誤解,蔡男所稱「現在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啦」、「我說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等語,應該只是發洩情緒的抱怨言詞,以及對警察執行職務是否適當所為的主觀評價,應不具有侮辱的實質惡意,雖然用詞較為直接,對值勤警員不禮貌,評價內容或許過於主觀而欠缺公允,讓警員感到不快,但仍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應不成立侮辱罪,因此改判他無罪,不得上訴。

  • 查日鵬雄中生
    查日鵬雄中生 2022/04/01 10:42

    https://affairs.kh.edu.tw/970

  • ntu顏劭安
    ntu顏劭安 2022/06/11 04:55

    2022-06-10 顏亘/谷家騏/顏劭安 新臺幣 3090
    其它指定用途(臺大物理系林清涼教授紀念入學獎學金)

  • 查日鵬雄中生
    查日鵬雄中生 2022/08/01 09:43

    A:
    1A^+ NH4+ H+ 陰離子
    ClO4^- CH3COO^- NO3^-陽離子 CH3COOAg例外
    Cl- I- Br- Cu+Hg2^2+Ag+Pb2+Tl+ PbCl2溶於熱水
    SO42- Ca^2+Sr^2+Ba^2+Ra^2+Pb^2+PbSO4溶於酸
    CrO4^2- Sr^2+Ba^2+Ra^2+Pb^2+Ag^+ 溶於酸 沉澱多黃色但Ag2CrO4磚紅色
    F^- [XX=1A+NH4^+H+]Be^2+Ag^+
    OH^- XX Sr^2+ Ba^2+Ra^2+ Tl^+ 溶於酸
    C2O4^2-XX Be^2+Mg^2+
    S^2-XX 2A^2+ MnFeCoNiZn溶於酸
    CO3^2-SO3^2-PO4^3-XX CO3^2- SO3^2-之沉澱物溶於酸


    B:
    酸的強弱順序:HClO4>HI>HBr>HCl>HNO3>H2SO4>H3O^ >H2C2O4>H2SO3>HSO4^->
    H3PO4>HF>HNO2>C6H5COOH>CH3COOH>H2CO3>H2S>NH4>HCN


    心 得 整 理

    鹽的水解:B^+(陽離子):1A^+ Ca^2+ Sr^2+ Ba^2+中 其他酸 A^+(陰離子):H3O^+中以
    後鹼(n=2,3為中) 酸式鹽:HCO3^- HS^- HPO4^2-鹼其它酸
    電解:A族必死B族必活SnPbMn例外Br^-I^-成功F^-失敗Cl^-再說(濃的好) 其他死

    研究生: 顏劭安





    研究生(外文): Shao-AnYan
    論文名稱: BaO-La2O3-WO3三元系統化合物螢光粉之光致發光特性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 Photo-luminescence properties of BaO-La2O3-WO3 ternary system based phosphors
    指導教授: 黃文星
    指導教授(外文): Weng-Sing Hwang
    學位類別: 博士
    校院名稱: 國立成功大學
    系所名稱: 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碩博士班
    論文出版年: 201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95
    論文摘要
    本研究以鎢酸鹽類之BaLa2WO7為主體晶格材料,並以三價稀土金屬離子Eu3+、Dy3+、Sm3+、Er3+、Ho3+、Tb3+與Tm3+等摻雜於主體晶格中取代La3+位置作為活化劑,同時討論其材料合成與發光特性。同時又以Sr2+與Ca2+取代晶格中Ba2+位置,造成一晶格畸變,觀察對整體性質造成之影響。
    由實驗結果顯示,以固態反應法配合高能震動球磨所製備之BaLa2WO7: Ln3+(Ln3+ = Eu3+、Dy3+、Sm3+、Er3+、Ho3+、Tb3+、Tm3+)螢光粉,在900 ~ 1350°C之煆燒溫度下可形成穩定之BaLa2WO7單斜晶單一相,而所摻雜之稀土離子可和晶格中之La3+相互取代形成固溶體,並且對表面形態不會產生太大影響,系統仍可維持一定的穩定性。
    BaLa2WO7: Ln3+螢光粉體展現出強烈的W6+-O2-間電荷轉移吸收帶,而由於Ln3+-O2-之共價性太低,導致其CTS(charge transfer state)無法有效轉移給稀土離子發光,因此主要是由W6+-O2-之電荷轉移帶與稀土離子之4f內層軌域躍遷進行發光。在以Eu3+為活化劑發光中心時,產生的放光可由Eu3+離子濃度控制。在低濃度時較高能階之藍、綠光放光較強,隨摻雜量提高,5D0 → 7FJ (J=0, 1, 2)紅光放光將成為主要放光,因此其色度座標可由Eu3+摻雜濃度而改變,在適當之摻雜濃度下,BaLa2WO7: Eu3+可產生單一發光中心之白光。經由(5D0 → 7F2) / (5D0 → 7F1)非對稱指數可發現,Eu3+離子於主體晶格中佔據非對稱中心,而隨摻雜量增加,非對稱指數會持續上升直至晶格扭曲變形而產生相轉換。BaLa2WO7: Dy3+則可產生明顯之4F9/2 → 6H13/2與4F9/2 → 6H15/2之黃光與藍光放光,由於強度接近,因此其產生之光色相當接近於白光,且放光強度比例不因Dy3+摻雜量而有所改變。而經由發射光譜與衰減曲線分析,可發現Sm3+離子之4G5/2能階、Er 3+離子之4S3/2能階、Tm 3+離子之1D2能階與Ho 3+離子之5S2能階皆能產生強烈放光,且易受濃度淬滅效應影響,在低濃度下便會發生交叉緩解而使放光強度降低,同時其發光之衰減曲線亦因交叉緩解現象而產生改變,使衰減曲線呈非自然指數之衰減行為。
    當以Sr2+與Ca2+取代晶格中Ba2+位置調整結構時,可發現Sr2+與Ba2+之間由於性質接近,可產生較大的固溶量而不造成結構改變。當Sr2+取代Ba2+進入晶格中,整體晶格產生變形,發光中心間之能量轉換效率增加,使放光強度因此而增強,但不改變原本放光性質,經由比對Eu3+離子(5D0 → 7F2) / (5D0 → 7F1)與Dy3+離子(4F9/2 → 6H13/2)/(4F9/2 → 6H15/2)在摻雜Sr2+之比值,可發光Sr2+並不會改變發光中心之周圍晶格環境。而Ca2+與Ba2+間之離子半徑差異較大,導致Ca2+取代時造成較大之變形,因此固溶量較低,且過大的變形降低了結晶性,雖可調整發光中心周圍對稱性,進而改變放光比例,但亦會造成整體發光強度下降。
    本研究所製備之螢光粉具備各種色系,包括紅色:Sm3+與Eu3+、綠色:Er3+與Ho3+、藍色:Tm3+、近白色:Dy3+,最佳激發波長皆位於350 ~ 450 nm之間,在近紫外光與藍光區均能應用,顯示其具有發展成為白光LED照明系統之螢光粉的應用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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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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